委托人朱女士自幼父母离异,父亲朱某已于2021年去世。
早在2010年初,朱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姜某。姜某表示对朱某一见如故,因为她自己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希望找到后半生的托付,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姜某称,自己十分珍惜与朱某之间的缘分,无微不至地关心照顾着朱某,已经离异十几年的朱某很快便沦陷在这迟来的“温柔乡”。
10个月后,姜某主动提出想要结婚,要求朱某支付88万元的彩礼,并出资购置房产和车辆。此时的朱某对于姜某的一切要求已经毫无招架之力,为了表明真心,朱某在支付了彩礼后,订购了价值300万元的房屋和价值50万元的车辆,并且都登记在姜某名下。
然而,此时全款购房,朱某手中的现金还差100万元,朱某提议按揭贷款,但姜某称自己没有稳定工作无法申请贷款,也承受不了还贷的压力,坚持要求朱某一次性付清全款。
朱某无奈,向女儿求助,希望朱女士把名下的房屋抵押贷款,以解朱某的燃眉之急,朱某反复承诺会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朱女士作为朱某唯一的孩子,虽然父母离异,但父亲对自己一向宠爱有加,她不忍心看到父亲如此为难,便同意用母亲给自己购置的房屋进行抵押,帮助朱某凑齐了房款。
谁知,在姜某如愿取得了彩礼、房屋和车辆后,多次以各种借口拒绝与朱某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最终,在朱某的不断追问下,姜某才承认,她并没有与丈夫离婚,而且也根本没有打算与朱某结婚,并拒绝返还彩礼、房屋和车辆。朱某在情感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双重打击下,引发脑血栓紧急住院治疗,导致半身不遂,甚至一度丧失了语言功能。
在朱某生病后,姜某却一走了之。因朱某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朱女士在照顾父亲生活起居的同时,还需要偿还银行的抵押贷款,使得朱女士在精神上和经济上承担着巨大的压力。
待朱某的病情略有好转后,多次起诉姜某要求返还彩礼、购房款及购车款,合计438万元,但姜某通过拒接电话、故意不接受送达等方式恶意阻碍诉讼程序,导致朱某的诉求一直未能实现,含怨抱憾而终。
父亲去世后,朱女士曾多次找姜某协商此事,但姜某坚称涉案财产与朱某和朱女士均无关,拒绝返还。朱女士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巨额财产损失,了却父亲的遗愿。
困难重重
接受委托后,案件事实看似清楚,但依然面临实践层面的诸多困难:
◆ 朱某给姜某的转账,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是否构成婚约彩礼?
拨开谜雾
经过我们深入地研习案情,逐一击破了以上难点:
1.朱某与姜某之间存在婚约关系,涉案财产构成婚约彩礼,姜某应当返还。
尽管朱某在转账或支付行为发生时受到了姜某的欺骗,但是并不影响朱某在主观上对双方缔结婚姻的期待与意愿。朱某的转账时间集中在二人恋爱期间,购买的巨额财产都登记在姜某名下,符合当地由男方支付结婚彩礼、购买婚房和婚车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关财产具有婚约彩礼的性质。在朱某去世半年之后,姜某才与前夫解除婚姻关系,故姜某自始就没有打算也不可能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
2.朱某生前一直向姜某提出返还请求,本案诉讼时效并未经过。
虽然案件事实发生在10年前,但朱某曾先后四次起诉要求姜某返还涉案财产,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多次发生中断,且没有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没有“过期”。
3.尽管朱女士并非婚约关系的主体,但其仍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返还。
朱某去世后,涉案财产成为其遗产。因朱某的父母已于上世纪90年代相继去世,朱某离婚后未再婚再育,朱女士是其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朱某的全部遗产。姜某拒绝返还财产的行为导致朱女士的继承权无法实现,故朱女士与争议财产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主体适格。
4.姜某拒绝返还涉案财产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且本案只能主张由姜某返还相应的钱款而非房产或车辆本身。
朱某得知被欺骗后,双方的恋爱关系当即终止,朱某所预期的婚约无法实现,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基于婚约关系支付的财产应当恢复初始状态。此时,姜某继续保有婚约财产即丧失法律依据,朱某因此受到损失,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姜某的获利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返还。姜某的不当得利行为一直持续到朱某去世后,侵犯了朱女士的合法继承权。由于相关的房屋和车辆全部登记在姜某名下,且朱某生前的诉讼主张仅要求返还相关款项,对于产权登记并无异议。所以,本案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请求判令姜某向朱女士返还朱某的遗产438万元及利息。
一波三折
在确定了诉讼思路后,我们迅速启动立案程序。然而,诉前财产保全阶段,我们又遇到了新的难题:
1. 涉案房屋已经不在姜某的名下,因涉及案外人利益,该房产不能作为本案保全的标的;
2. 姜某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的余额极少,距离朱女士主张的438万简直天壤之别;
3. 仅有涉案的车辆仍在姜某名下,但因使用年久损耗严重,可以保全的价值甚微;
另外,由于姜某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如果她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便我们收到一纸胜诉判决,那么朱女士也将会面临执行层面的困难。
抽丝剥茧
我们在有限的证据里面反复徘徊,寻求着蛛丝马迹。在姜某一个已经注销的银行账户里,发现有两笔与证券账户的交易往来,虽然金额不大,但在短暂的交易过后便很快销户,这一点反常的操作引起了我们的警觉。沿着该线索指向的两个证券公司,调查得知姜某在此均有开户记录。
同时,根据调取的涉案房屋交易记录,发现早在前三个月,姜某将市值650万元的房屋以550万元低价转让。但对于售房的价款,均没有在姜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体现出来。
我们立刻申请对姜某的证券账户进行调查,并提出补充财产保全申请,以期能够突破未来的执行障碍。最终,在我们的不懈追踪下,查明姜某在出售涉案房屋时,通过指定他人账户收取售房款后,转入到自己名下的证券账户,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该两个证券账户中的基金、股票、国债等余额合计570万元。
法院认为
经法院审理确认,朱某与姜某曾为恋人关系,朱某向姜某转账88万元,以及替姜某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姜某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上述款项应当认定系朱某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姜某的彩礼。
因朱某与姜某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也未共同生活,朱某生前也向姜某主张过返还相关款项,因此,朱女士作为朱某唯一的继承人有权向姜某主张相关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姜某取得的上述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对于朱某转账的88万元、支付的购房款300万元和购车款50万元,姜某没有取得的合法依据,应当返还朱某的继承人即朱女士。
裁判结果
最终,判决姜某依法返还朱女士438万元及利息,姜某没有提起上诉,现该案已经全额执行完毕。
律师感悟
本案事实行为距今已经十年之久,不仅时间久远、证据极少,而且涉及的法律关系又极为复杂,穿插着婚约财产纠纷、继承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多重身份和财产关系,需要充分考虑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婚约纠纷一方去世后的诉讼主体问题,继承关系中关于遗产范围的确定,以及如何确立案由,如何列明诉讼请求,如何运用相关证据等一系列实操问题都需要深入、细致地探究,错过任何一个细节都会招致败诉的风险。
在接受委托之初,朱女士仅寄希望于争取购房款和购车款,对于88万元彩礼并不抱有信心。在我们的努力下,为朱女士索回438万元巨额财产,不仅判决结果远远超乎预期,而且在执行阶段也帮助朱女士顺利实现合法权益,让“纸上权利”得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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