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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职工群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看维稳工作的重要性

2022-12-14
仲裁实务 从职工群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看维稳工作的重要性
作者 孙秀萍
作者: 孙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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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经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给政府维稳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本文笔者分享作为援助律师经办的一起50多名职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成功快速化解这起职工群体讨薪案件,对维稳工作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也被青岛市总工会评为青岛市职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是工会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吗?目前有几十名工人上访集体讨薪,要求马上支付拖欠的工资,下一步怎么办?”2022年5月的一天,莱西市总工会职工法律信息服务中心接到办事处工作人员焦急的电话,经了解,原来是辖区内一家私营企业停发职工数月工资,社保也停缴数月。


青岛某有限公司是一家刚成立不久的公司,共有职工50余人,租赁厂房用于服装、劳动用品等的生产和制造。自2022年2月起因行业低迷、疫情下运输困难、耗材成本增加等因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2022年3月初,莱西市爆发疫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又停产近两个月时间,已无力负担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及各项社保的费用缴纳。据了解,截至2022年5月份,该公司已经全面欠发50名职工2022年2月份至5月份工资、补助等合计33万余元,连续四个月的社保费用欠缴状态,部分职工急等医保报销却多次协商未果。


因职工群体已经逐渐失去对公司的信任,集体联名上访投诉,如若公司再拒不支付任何费用,即将引发更加严重的群体上访事件,给政府维稳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


初步了解案情后,莱西市总工会职工法律信息服务中心立即委派援助律师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接洽,召集职工代表进一步落实具体情况,并从法律层面上向工人群体释法明理,积极引导职工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权。当天,援助律师便为全部50名欠薪职工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协调劳动局为职工开通了绿色通道,牺牲周末时间为全体职工在仲裁部门立案受理成功。与此同时,援助律师在与仲裁委沟通的过程中,同步联系法院进行诉前调解对接工作,依托工会的基层调解组织平台,全程参与企业与职工的诉前调解工作。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本案职工集体要求企业足额支付2月份—5月份工资及补助,但企业不愿意支付,认为工资数额过高,并且3月份以后职工未提供劳动,不应当计发工资。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加班工作应否获得支持


本案矛盾调处的过程中,援助律师发现职工计算的工资与企业核算的工资存在出入,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加班工资应否获得支持。


(二)疫情影响之下工资支付标准


受疫情影响公司全面停产停业,封控结束全市范围陆续复产复工后,该公司仍未恢复正常经营。疫情封控期间以及解封以后是否应当支付工资或相应补助,支付标准是多少。


三、案件处理结果


在多次协调过程中,援助律师得知企业即将有笔货款到账,便立即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以先行解决相对急迫的医保问题。经过多轮磋商,最终企业同意并将到账的全部货款为职工补缴了部分医保。


以此作为突破点,趁着双方关系缓和的契机,援助律师立即对双方开展轮番的协商调解工作。一方面,与公司财务人员及职工连夜核对工资数额;另一方面,征求到每一位职工调解意向后,同时立即准备仲裁及法院的调解手续,以便尽快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从协商谈判到达成一致意见仅用时3天,从最初案件受理到获得莱西市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调解文书仅用时7天,最终成功化解了这起职工群体讨薪案件。


四、案件评析与建议



(一)关于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意识,相关工作以及加班的证据材料及时保存。


(二)关于疫情期间的工资及补助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这与《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是相契合的,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停工、停产等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也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三)关于职工群体案件的意见与建议


近年来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经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也给政府维稳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职工群体案件的矛盾调处需要依托于工会组织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才能够保证短时间内多部门有效联动,确保出现类似群体案件可以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协调市工会、乡镇政府、劳动局、信访局、仲裁、法院等多个部门,第一时间调动律师团队,以最高效率推动案件进程。


职工讨薪案件特别是职工群体信访事件需要一支专业的维权律师团队,愿意扎根职工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基层一线,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弥补工会的短板。如此,维权过程会更有力度,效果也更为理想,才能真正让职工由“信访”变为“信法”。


有时一味诉讼不是最好的方案,企业和职工群体的本质是唇齿相依的鱼水共存关系。对于企业来说,集体停工必然导致企业停产停业、订单违约甚至面临破产;对于职工来说,企业困难甚至破产将导致职工群体失业甚至数十家庭丧失经济来源。因此,矛盾激化必然两败俱伤,而针对职工群体案件的法律援助正是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促使企业与职工“化干戈为玉帛”,从而做到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节省企业行政成本,还能节约仲裁、诉讼等社会资源,从而实现职工、企业、社会“多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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