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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违法解合赔偿金的上限问题

2022-08-09
劳动与就业 浅析违法解合赔偿金的上限问题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作者: 文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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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劳动法律责任,即赔偿金制度。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无可能,则用人单位应承担向劳动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而现阶段,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是其维权所通常采用的方式。


赔偿金的计付标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赔偿金的计付标准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计算基础。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经济补偿的给付标准设有“双上限”的限制,因此在实践中针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否也应存在“双上限”存有不同的观点。


“双上限”的含义


“双上限”之一:计算基数的高薪限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应以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但同时规定,若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以“三倍”作为计算基数的上限。

例:根据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1年青岛市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6929元(即月平均工资为7244.08元),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21732.24元(7244.08元×3倍),则核算经济补偿时应以21732.24元为计算基数。

此处的“三倍”即为计算经济补偿时对高薪的限定。

“双上限”之二:工作年限的限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还应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计算标准(工作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但同时规定,对于“高薪”职工,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则以十二年作为工作年限的上限。

此处的“十二年”即为计算经济补偿时对年限的限定。


赔偿金“双上限”的争议


虽然司法实践中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存在“双上限”的限制没有分歧,但由于赔偿金是否存有“双上限”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与权威理论的支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颇有争议。现就目前各观点列举如下:

▶观点一: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应受到约束,仅此之后的工作年限应受制于“双上限”。

持有该观点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及第九十八条关于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之前有规定的按当时的规定执行的设定。因此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经济补偿所设定的“双上限”仅限于该法实施之后,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主张对于用工日早于2008年1月1日的,也应计入赔偿金的年限,且不受“双上限”的限制,即2008年前后的工作年限应当实行分段计算。

观点二:赔偿金仅受高薪的限制,年限不受十二年工作年限的封顶。

持有该观点系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设定,籍此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十二年的限制被解封,赔偿金仅受该条关于高薪的限定。

观点三:2008年前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一个周期,整体受到“双上限”的约束。

持有该观点者主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明文规定,赔偿金是该法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两倍,除此之外再无其他限定性条件的设置,由于该法第四十七条对经济补偿的计算设定有“双上限”的限制,因此赔偿金的计算也应受“双上限”的限制。

依照此观点,赔偿金的计算自用工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时止。例:青岛市用人单位在2022年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上限为521573.76元(21732.24元/月×12个月×2倍)。


笔者观点


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所以另行明确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是因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赔偿金制度是《劳动合同法》首创,为防止在计算普通劳动者的赔偿金时,对该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计算在内产生歧义,为此通过法定的方式予以明确。因此不应存在前后分段计算的争议。

赔偿金作为将劳资关系中的“形式平等”转化为“实质平等”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同时也为一种惩罚性质的法定违约责任。设定该制度的目的虽然在于惩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但究其根本,赔偿金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与劳动者实际损失相匹配,避免用人单位因负担过重的责任而阻碍其长效的发展,因此赔偿金的“双上限”不仅是法条的规定,也与法理相符。


结语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制度,该制度不仅可以弥补劳动者的损失,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同时高昂的违法代价也可以对用人单位起到震慑作用,体现了法律的“预防”功能,并且赔偿金的支付并不会改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事实,仅会在支付完毕后,带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但由于法律适用的空白致使各地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各不相同,只有合理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责任,才能符合中国现行体制下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更好实现立法的初衷。








兰雪蓉

lanxuerong@wincon.cn
兰雪蓉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民商事等法律事务。参与大型集体劳动争议、员工安置及涉外诉讼等案件,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



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