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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否应当包含本数

2023-02-15
劳动与就业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否应当包含本数
作者 刘韬
作者: 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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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实际的工资支付及大部分人的认知中,都是支付3倍工资。这样的解读是否有违法条本义?德州办公室刘韬、宁光顺律师就“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否应当包含本数”问题进行说理解惑。


解惑

很多人认为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只需另外支付2倍工资,加上本数即为3倍,这是错误的。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4条明确规定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注意是“另外支付”,因法定休假日属有薪日,故加上本数,工作一日用人单位实际应支付4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从该条文的表述看,1.5倍、2倍、3倍工资报酬显然特指加点、加班行为产生的“加班工资”,有别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因这些时间段都不是法定工作时间,因此获取的工资报酬不可能含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本是有薪日,劳动者即使在家休息不加班,也是有“1倍”工资的,加班的3倍工资基于加班行为产生,不应当包含本薪。


有人说,法条只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只需另行支付2倍即可,加上法定节假日本薪,就是3倍了。笔者上面解释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工资属“加班工资”,不应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假定只需另行支付2倍这种理解是正确的,则结果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是一样的,都是2倍!因休息日本身不带薪,《劳动法》规定支付2倍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如果也另行支付2倍加班费,则显然和休息日加班根本没区别,体现不出三种不同加班时段加班费倍数梯级递增的特点,要知道,法定节假日的“1倍”本薪是法律规定的,不是加班工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出台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与《劳动法》同时施行,对工资支付行为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二条对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这里表述的是“另外支付”300%的工资,不是200%。


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中再次重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显然,“另外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支付规则,毫无疑义。


说理

对这个问题,还可以结合月计薪天数、月工作日天数的计算方式来进一步理解:

月计薪天数21.75天=(365-104)÷12;

月工作天数20.83=(365-104-11)÷12。


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减掉了11天法定节假日。月计薪天数中未减11天,说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不能减,也就是通常所理解的,所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法定节假日本身1倍的带薪工资,这1倍是固有的,休与不休都有,休了不扣工资,未休的应额外支付3倍加班工资。

因此,《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含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